(1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4)出料加工贸易;
(15)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栏填报应符合以上要求,尽可能详尽,不能简单地填报为"加工装配"或"赠品"等。
8.原产国别(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是,仅经过简单整理,如改换包装、分类、筛选、加刷唛间、加刷唛头、加贴标签等未改变货物性质、规格的,不作加工论。对不同原产国的货物,应分别填明。
9.贸易国别(地区):即货物的购自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国或地区。
10.外汇来源:别分视情况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各部留成外汇"或"其他"(包括货款外汇、国外投资以及进口货物不需支付外汇等)。如果是自筹外汇或调剂外汇,则应按明确的外汇来源分别填写。如,调剂中央各部留成外汇进口的货物应填写为"中央各部留成外",而不应填报为"调剂外汇"。
11.进口日期:填写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填写实际支付金颁。如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也应该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6.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外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业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包装重量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如果统计商品目录和计量单位是"公斤"的,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8.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写货物的中外文详细名称和规格,例如进口钢材应填钢号、纺织物应填纺织原料所占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