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实质是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的实施依据。保险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合同,其单据形式可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保险 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批单是保险人签发并附在保险单之后的批改保险单内容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项目。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原则
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合同签订和执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①最大诚信原则;②可保利益原则;③近因原则;④损失补偿原则;⑤代位求偿原则。
三、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保障的标的性质可分为5类:1人身保险、2财产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5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和疾病险;财产保险是一种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与之相关的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可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按保险经营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按经营保险责任的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多种形式。
四、工程保险的主要险别5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具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对因施工而对第三者造成的 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以包括:雇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包括工程本身(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不到50%的安装工程)、施工用设施、设备和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 任、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通常有5个分项费率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