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投标人投标文件只有公章而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应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4)A投标人在汇总总报价时,漏统计一项分项工程费用,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的形式要求A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此作不得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5)D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要求延长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可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6)按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不能在此日期之前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7)经符合性评审查后,该标段有效投标只有两家,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没有否决,可对两家有效标做出评审,做出评标决议,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采用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各评审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各评审要素除了投标价格以外,主要有:运杂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设备性能和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