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发行(2)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13日

股份发行(2)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 股份发行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2012年、2010年单选,2010年、2009年综合
  【本节目录】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2.股票的种类
  3.股份的发行原则
  4.股票的发行价格
  5.公司发行新股
  6.股份转让
  【高频考点】:股份发行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伺,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2.股份转让的限制。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皖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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