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2014年考试经济法单元测试题及答案4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30日

1.

【答案】√

2.

【答案】√

【解析】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3.

【答案】×

【解析】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

【答案】×

【解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

5.

【答案】×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东可以分期出资。

8.

【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9.

【答案】×

【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0.

【答案】×

【解析】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1.

【答案】×

【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答案】√

【解析】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答案】×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4.

【答案】√

15.

【答案】×

【解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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