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基础讲义(3.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0日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无论合伙企业内部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判断题】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所以该代销合同无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丁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考题)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1年考题)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判断题】李某于2006年加入某合伙企业,入伙时与原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2007年,合伙企业外的赵某向该合伙企业追讨2005年的一笔货款,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李某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入伙的规定。如果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但对内有效。李某承担偿债责任后,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2008年考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9年考题)
  A.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属于除名的情形,因此选项B当选。选项A、C、D均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伙结算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多选题】甲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6年考题)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退伙的效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责任
  承担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
  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1年考题)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考题·判断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2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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