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二十五:买卖合同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5日

  (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故意的无限期)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①所有权:有约定看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③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四)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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