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2014-09-09)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9日
多项选择题
熊大与熊二约定,熊大出钱由熊二与光头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熊大与熊二约定所得收益熊大分七成,熊二分三成;后A公司顺利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若A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熊二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熊二有权以自己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 
B.熊大与熊二之间就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熊大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熊二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C.熊大要求按约定享受七成收益,熊二可以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熊大的权利 
D.假设熊大未经熊二同意,与光头强以熊二的名义,设立B公司,则熊大未履行出资义务时,B公司不得要求熊二补足出资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 B, D
【知 识 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答案解析】 
(1)选项A: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D: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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