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综合辅导:哪些车辆应采取核定办法征收车船税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1月17日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综合辅导:哪些车辆应采取核定办法征收车船税

问题:我在缴纳车船税时,征收机关说我的车船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要采取核定的办法征收我的车船税,请问哪些情况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啊?

  答: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提示: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车船,则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车船税,具体核定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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