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再规定有效期。凡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相应等级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在晋升与外语考试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期内成绩有效。原已参加相应等级外语考试并持有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其考试成绩经人事考试机构确认后,按本通知规定评定相应职称成绩继续有效。
对通过较高一级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可作为申报较低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语合格依据。
十四、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五、本通知所称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县、内地县、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按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界定。边远山区县按国办发﹝2001﹞14号和﹝1984﹞25号文件规定界定。
十六、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按有关试行条例规定应参加第二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七、本通知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