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