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用口头指令变更,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此后,有的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苦难言。
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送出“索赔通知书”,过期无效。
5.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
承包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每隔一定时间(28天),应报送一次证据资料,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
6.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
索赔计算时采用“附加成本法”容易被对方接受,因为这种方法只计算索赔事件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使经济索赔能较快得到解决。另外索赔计价不能过高,要价过高容易让对方发生反感,使索赔报告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解决。另外还有可能让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的反索赔对付高额的索赔,使索赔工作更加复杂化。
7.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往往到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
8.坚持采用“清理帐目法”
承包商往往只注意接受业主按对某项索赔的当月结算索赔款,而忽略了该项索赔款的余额部分。没有以文字的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余额部分的权利,等于同意并承认了业主对该项索赔的付款,以后对余额再无权追索。
因为在索赔支付过程中,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对确定新单价和工程量广大经常存在不同意见。按合同规定,工程师有决定单价的权力,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决定不尽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工程师决定的“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付款,先拿到一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部分,则书面通知工程师和业主,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自己的索赔权利,否则,将失去了将来要求付款的权利。
9.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承包商尤其要头脑冷静,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10.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监理工程师是处理解决索赔问题的公正的第三方,注意同工程师搞好关系,争取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