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教材辅导内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12日

第三节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即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保修期。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发承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以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并承担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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