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编在职教师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或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中进行备案登记。有关丧失或撤销的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我厅,由我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批。
(七)有关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的规定执行。省教育厅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