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4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公告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考场规则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钟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

  (四)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不相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五)待监考人员发布“考试开始”的指令后,开始作答。

  (六)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

  (七)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八)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九)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十)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十一)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待监考人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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