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聘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5、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申报材料第2、3、4、5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皮(见附件2)。
(四)注销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包括执业印章)、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3、注册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同时要在证明文件或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第2、3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皮(见附件2)。
(五)遗失补办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原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省级刊物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原注册单位出具的相应介绍信,并在合缝介绍信上加注相应市州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第2、3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皮(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