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增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六 )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身份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4、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贴在附表2照片纸上)。
(八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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