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03)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8日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就要向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入履行债务”的情形。

  [重点解析]

  1.所谓“第三人”,指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第三人的出现,并不改变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某甲将所欠的债务向某丙偿还。在这个约定下,如果某甲未向某丙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应当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某甲是债务人,某乙是在债权人,某丙是第三人。

  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由某丙代替某甲向某乙还债,如果某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要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某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和某丙的约定向某丙追究责任。

  乙大家记住一句话,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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