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重点解析]
1.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2.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承诺;而合同订立的形式则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约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约应当满足的两个要件。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1.理解要约生效的含义,即要约发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条。并且要具体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要约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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