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采用上面的何种采购形式,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由承包商采购的,则建设单位就不得非法干预其采购过程,更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我们需要对《建筑法》第25条进行深入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发包单位不能指定承包单位购买建筑材料。事实上,这里面隐含着一些前提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
如果不是,例如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当然是可以指定的。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合同如果确认无效,就存在了建设单位指定的可能。例如,对于特殊的材料设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由于其合同的相对方是建设单位,也就相当于这种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参见教材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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