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含建造师)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6月29日

  建设部《关于申请核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29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10元调整为6 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35元调整为25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考试开始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日

  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 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 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99 号)

  交通运输部

  20、《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 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03 号)

  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1615 号)

  农业部

  2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 号)

  2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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