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评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评标程序
【注意】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不再适用。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否决投标
【注意】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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