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的影响:评标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一建教材将有部分改动,编委会强调今年命题要与工程实践进一步接轨,也就是会进一步增加通过的难度。那么新教材到底会在哪些方面作出改动呢?小编将带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14年一级建造师教材改版相关问题。

  评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评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评标程序

  【注意】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不再适用。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否决投标

  【注意】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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