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区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区、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省(区、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4、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课题研究等。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区、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