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4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8日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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