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4.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2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6.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执行的。
2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9.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0.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31.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3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34.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