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类
建筑类
职业资格
公务员
外贸类
计算机类
医药类
外语类
学历类
全部考试
(九)面试旁听人员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不遵守考场纪律的,主考官和监督员可以责令其离开面试考场,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十)面试旁听人员对面试工作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以在面试结束后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对面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十一)面试旁听是自愿、无偿的。
咨询电话:87142860。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