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言语理解全攻略之标点使用
标点的正确使用也是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的一种重要题型,主要考查考生对各种标点符号的普通用法及在一定语言环境里的变通用法的掌握。下面,专家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考标点的使用方法。
(一)句号
(1)陈述句末尾的停顿。
(2)语气舒缓的祈使句末尾也使用句号。
(二)叹号
(1)感叹句末尾的停顿。
(2)语气强烈的祈使句、反问句末尾也用叹号。
(三)问号
(1)疑问句、反问句的末尾用问号。
(2)倒装的问句,问号应该放在句末。
(3)连续问句,各问句后均用问号。
(4)选择问句,在句末用问号,句中用逗号。
(5)有的句子虽然有疑问词,但不是问句,所以不用问号。
(四)顿号
(1)如果并列词语中还有并列词语,小的并列词语用顿号,大的并列词语要用逗号。
(2)表概数的地方不能用顿号,但表确数的地方必须有顿号。
(3)并列词语之间有了“和”、“与”、“及”等连词,连词前不再用顿号。
(4)并列的短语作定语时要用顿号。
(五)逗号
(1)并列作谓语、补语表强调时,并列短语之间不用顿号,而用逗号。
(2)并列词语之间带有“啊”、“哇”、“啦”、“呀”等语气词时,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而用逗号。
(3)并列的短句之间不用顿号,而用逗号。
(六)冒号
(1)用在总括的话后面,表示后面要分项说明或表示冒号前面的话引起后面的话。
(2)用在总括语的前面,表示总结上文。
(3)用在“说、想、是、证明、宣布、指出、透露、例如、如下”等词语后,提起下文。
(4)引语中间的“某某说”后用逗号,引语后的“某某说”后用句号,而不是冒号。
(5)冒号一般管到句终,若只管到句子的中间而不能管到句终的,则不能用冒号。
(6)同一句中不能用两个冒号。
(7)间接引用不用冒号。
(8)部分引用(引文不独立)前不用冒号。
(七)引号
(1)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用引号标示。
(2)间接引用不用引号。
(3)引文末的标点位置:
①引文独立成句,意思完整,则引文末尾的标点不能改动,并要写在后引号内。
②引文不完整,只作为行文中句子的一部分,则引文末尾的标点(问号、感叹号除外)应去掉,而视整个句子的需要选用标点。
(八)破折号
(1)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话题突然转变、意思的递进、声音的延长,用破折号标明。
(2)破折号与“是”、“有”等提示的词不能同时使用。
例题1:浙江行测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