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原则,尤其是在处理比较严重的纠纷时,一定要避免其进一步严重化,争取纠纷双方达成庭下和解而不要闹上法庭。
第三,在调解纠纷时不能采用强迫的手段,不能损坏任何一方的利益,要讲究利益平衡,找出双方一致同意的方法解决问题。
第四,调解纠纷时首先要了解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找出症结,设身处地地替双方着想,用双方各自最在意的问题说话,两边做工作,分头劝说,该说理时说理,该讲情时讲情,使双方认识自身的问题,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促成和解。
第五,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积累,在调解中运用法律知识讲道理。
3.参考范文
构建和谐社区、社会不可或缺的社区居委会
几千年来,我国基层社会始终延续着一种控制性管理制度——“编户齐民”制度(北宋前)、“保甲制”(北宋后),新中国成立后,取其而代之的是一脉相承的、每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的“居委会”,其肩负着基层的社会管理工作。2000年,中共中央在原有的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基础上进行规模调整和重新划分为社区,并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统一改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虽非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但在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的今天,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将更加突出,由此可见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可小觑,其作用更不能等闲视之。
那么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机构的社区居委会到底能为居民做哪些事情?估计很多人都不甚明了。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社会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中窥出一二。社区工作人员努力调解社区里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种利益纠纷的和解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不辞辛苦地走访低保和困难家庭,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医疗救助;引导社区居民成立治安巡逻队,使社区的治安明显好转;积极开展绿化建设,为社区居民创造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组织社区的退休居民参加各种活动等。不论是调解居民纠纷、为困难家庭办理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还是维护社区治安、大力建设社区绿化环境、组织居民活动都是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这些事情的顺利解决无疑为社区居民更好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突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社会民主理念,他们基于民主理念引导和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建设和自我服务等切合居民实际情况,易于为居民所接受,从而有利于将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利于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质、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进而有利于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前沿和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