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城管施暴时,现场的警察却回避甚至袖手旁观。在濉溪县,明明是城管打人,激起民愤,从而引起人群聚集,这点连当时在场的交警亦不否认,可他们却一再表示自己在疏导交通,试想,若不及时制止事端,疏导交通有用吗?
或许有人会说,同样都是执法主体,警察恐怕不好去管城管的事。这样的说法不免片面。其一,尽管均为执法主体,但警察责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权力、有义务及时制止任何社会冲突事件;其二,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表明,城管执法可以凌辱、殴打商户乃至无辜路人,一旦城管打人,则其行为就不再是执法而是在犯法,警察当然可以介入处置。
城管打人而警察袖手,会在民众中产生恶劣的印象,甚至会让民众武断地认为,其间可能存在曲意回护。这些年来,城管打人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其中固然有城管队伍多“临时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却也与缺乏必要的外部约束,甚至存在或隐或显的纵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