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话题及事件解析(10)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1日

  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出现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立即删除或停止传播”。而微梦创科公司曾删除部分帖子,但仍有大部分帖子并未删除,致使对孙健进行侮辱的帖子在新浪微博网上留存达几个月,降低了孙健的社会评价。

  12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其新浪微博上包含对原告孙健进行侮辱等侵权内容的评论,并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周,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

  新浪微博可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

  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对新浪微博中侵犯孙健“名誉权”的具体评论内容,但这不影响一些网民就此发声表示质疑。

  有网友表示,微博用户的评论和转发内容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只允许称赞同意的话存在,言论自由包括谩骂,微博管理者无权进行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只是个运营商,本身的判断和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把它的判断和决定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一个主要手段,这个对它的法律责任、风险压力太大。”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授薛虹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法院,没法采取措施进行听证、质证,它只能做最表面的比对。

  薛虹表示,把不合适的信息直接删了,把网友账户封了,赶出微博,这样就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假设某网友真的发表不当言论,他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没有陈述理由,双方也没有真正的辩论。

  “没有走这样一个程序,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投诉方的合法权利?”薛虹说,这时,作为第三方的新浪微博直接删除他人信息,就缺乏公信力。

  薛虹认为,从长远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社会监督或是政府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投诉处理机制,由第三方相对独立的机构来处理,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以双方进行谈判。

  她举例说,新浪微博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专职人员进行判断,或协助双方进行谈判、调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新浪微博的技术人员来判断。

  至于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界限,薛虹坦言,“这是个法律的难题”。

  薛虹表示,在民事纠纷领域内,一些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构成对别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这些都不是单凭被投诉的一份信息就可以判断的,这取决于证据。

  “我们一般推定言论自由优先,就是公民有表达的自由。”薛虹说,如果你要证明某个言论的表达构成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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