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江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处理。
(二)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