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体检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的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对隐瞒病史、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
7、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招录机关和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不得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自理。
8、体检后,将组织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具体时间由各招录单位电话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
五、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0715-8126407
市公务员局录用调配科: 0715-8057907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咸宁市公务员局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