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不得参加复试。凡进入我办面试名单的考生,如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请务必尽快与我办联系,说明有关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4.请广大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和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信息。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我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康、刘佳慧
联系电话:010-6857 6818
传真:010-6857 6791。
邮箱:rensc@hmo.gov.cn。
特此通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人 事 司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