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13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0日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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