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3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工作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12月7日

安徽省2013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工作通知

2013年蚌埠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 共 蚌 埠 市 委 组 织 部

  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开区党政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市直机关提出考录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办。

  (二)县(区)机关提出考录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汇总,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办。

  乡镇(街道)机关的考录计划,以县(区)为单位申报,经省审定后由县(区)分配到有空编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机关申报考录计划,按空编数的30%申报。

  (三)政法部门的考录计划,经市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公务员申报计划,经市编办核定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汇总,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意见审定。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申报范围的机关,本年度拟招录公务员的,均须参加本次统一申报计划,纳入2013年度全省公务员统一招考。

  (二)市级机关申报的录用计划中,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计划数,应不低于申报计划总数的70%。

  (三)考录计划数较多的市直单位和县(区)以下各级机关申报的考录计划中,应达到12%以上的计划数,用于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农村特岗教师计划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专门录用大学生村官的计划数应达到6%以上。

  (四)乡镇(街道)机关申报的考录计划,除按规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外,应主要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且须有不低于20%计划招录专业、经历不限且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人员。每个县(区)的乡镇(街道)机关考录计划中,还可确定1-2名计划,用于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或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村官。

  各县乡镇职位合并招录的,须招录机关地域相近、职位条件相同,并明确乡镇名称和分配原则。如“XX镇X名、XX镇X名。录用后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优先选择乡镇”。

  (五)各级机关申报计划,均应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进行。除特殊职位或特殊需要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招录职位一律不得设置地域、性别、学历性质、年龄层次以及与职位无关的其他限制性资格条件。职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专业资格条件一般要从宽设置。每个职位招录计划数不得超过12人。

  (六)2013年,我省考录公务员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其中,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有专业知识测试需求的,可在“计算机、财会、法律、外语(应具体说明语种)、公安业务”等专业中选择一项进行测试。

  (七)各级法院、检察院申报的计划中,须确定一定的计划数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八)各级机关申报计划,要认真填写《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考录计划申报表(连同电子版),按照职责分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办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九)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精心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2013年全市公务员考录计划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联系电话:0552-3121202;

  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联系电话:0552-3126499;

  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552-3125657,电子邮箱:bbgwyglk@163.com。

  附件: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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