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大纲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五、合格标准及证书申请
考试合格标准分为A类标准和B类标准。A类标准针对所有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3科目须同时合格;B类标准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藏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3科目须同时合格。考试现场显示成绩,考生也可登陆新疆财政网会计事务办事大厅查询成绩。
第二季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6月28日起,成绩合格的考生可登录新疆财政网会计事务办事大厅提交办证申请,并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六、考务日程安排
(一)4月10日前,各地州市财政局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辅导教材、报名日期、报名方法、准考证打印、合格标准、证书申请等事项;
(二)4月12日前,上报考试报名限额;
(三)4月15日前,完成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四)4月19日-28日,组织考试报名;
(五)完成考场编排;
(六)6月4日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七)6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八)6月1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点考场各项测试、部署、保障和准备工作;
(九)6月14日起,组织考试;
(十)考试结束后2日内,上报考试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请在收到考务费上缴核对通知单后,10日内将报名费考务费汇缴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汇款时请在电汇单用途栏内注明“2016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字样。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1)2359416、2817414,联系人:古力米热、杨小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