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12日

财办会〔2014〕32号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我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遵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办理调转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对此,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负责,并在所属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对其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记载。考虑到各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差异,对通过财政部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已调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二)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三)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遵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拒绝调入的条件。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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