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每日一练(11.7)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7日

  3.[答案]ABCD

  【精析】《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答案]AC

  【精析】《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答案]ABD

  【精析】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复其名誉。(2)恢复其原有职务、级别。

  (二)

  1.[答案]A

  【精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处B公司150000×5%=7500(元)的罚款,B公司应赔偿A公司150000×2%=3000(元)。

  2.[答案]AD

  【精析】C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61条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答案]AB

  【精析】开户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A公司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丢失不适用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4.[答案]BCD

  【精析】A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只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5.[答案]BD

  【精析】A公司从现金收人中直接支取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