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执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
内财办会〔2014〕62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财办会〔2014〕32号),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的控制

(一)关于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度开始审查调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鉴于自治区2010年、2011年为一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周期的实际情况,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仍沿用2010年开始自动控制的方式,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导入财政部调转文件审核时,如果调转文件已经有2011年度的继续教育记载,程序自动添加并记载2010年度的继续教育,以便与全区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信息信息

根据财政部“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要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财政部调转平台审核调入信息时,如果继续教育记载的年度不全,应退回调出地处理,并注明退回的原因;如果区外调入缺少“继续教育课程内容”的,应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如果区外调入缺少“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学分”的,应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在进行调转审核时,系统自动增加培训课时及学分:24课时或24学分。

二、关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

对于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已经办理了由区外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没有二维码信息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按照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待,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持证人员重新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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