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本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准确消息请咨询当地财政局。祝大家报考顺利,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