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统一回收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组织考生有序离开并清理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根据考场情况,填写 《 考场情况报告单 》 ,并在考场管理机上填写违纪违规行为记录,详细记录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并将有关证据附 《 考场情况报告单 》 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 《 考场情况报告单 》 交给考点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统一上交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 12 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