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2014年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试题第二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6日

三、混合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  A  ):

A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B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C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D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叫(  B C  )

A公司                        B工作室

C中心                        D有限公司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A B C D )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A警官                        B公务员

   C法官                        D党政机关干部

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A B C D )

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B有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是(   A   )

A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B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

C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

D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

6.合伙企业的(  A B C D )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A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管理人员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四、案例分析

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

问题:下面有几种说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1.丁认为欠华阳公司的5万元是自己入伙前发生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丁的看法对吗?

2.丙认为自己已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3.如果江河公司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该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甲从合伙企业除名?

5.银行、华阳公司等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某一合伙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华阳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尽管丙已于2005年5月退伙,但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丙对于2005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华阳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江河公司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华阳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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