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答卷,对疑似雷同的答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九)2014年12月5日前,完成评卷验收工作并下发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先行公布,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得分的具体分值,即卷面合分。
(十)2014年12月10日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十一)2014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4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