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考初级资格的考生请到我区任一报名点(详见附件3)进行确认,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请到市直报名点确认。中级考试报名点另行通知。
(3)报名确认事项可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
3.准考证发放
网上报名系统开通网上打印准考证功能模块,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于网上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待财政部公布。
4.考试用书
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用书(详见附件4)作了相应调整。考生可自行购买考试用书,也可在报名确认时进行订购。
5.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5年度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
6.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5月16-20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9月12-13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