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财政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3〕1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初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考高级资格: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财政和税收专业的经济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1.根据粤财会〔2011〕71号文规定,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因此在我市报考会计资格考试须持有我市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东莞市工作单位(或东莞居住)。持外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外市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须回发证地或工作地报名考试。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从而保证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七)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
1.会计工作年限的考核方法要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日期为计算起点,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中: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在读时间需要扣除,不能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