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6年新增)
(三)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重大调整)
②保护时限(2016年新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016年新增)。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2016年新增)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知识点练习】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