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讲义1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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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审理与裁决(2011、2010考)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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