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