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预习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15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个人所得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5.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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