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解除6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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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例题】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分析公司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因此,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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